財產保全的范圍
人民法院實施財產保全時,必須嚴格遵循其范圍?!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對“限于請求的范圍”和“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理解是五花八門的。筆者認為,對這兩個問題應當做以下理解:
“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范圍之內,不應超出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價額,二者在數(shù)額上應大致相當。但是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這一點,認為可保全的財產價值超過請求價額就一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來可以執(zhí)行的案件變成難案。比如,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欠款10萬元,被告有輛車,價值15萬元,人民法院仍可對該輛車采取保全措施。當然,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當事人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保全申請仍裁定準許。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有幾萬元,卻凍結了被申請人幾十萬元的銀行存款或固定資產。這種理解也與立法不相符。
“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產應是利害關系人之間發(fā)生爭議而即將起訴的標的物,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標的物,或者是與本案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物品。人民法院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如果爭議的標的物存在,應當針對標的物采取措施;如果爭議的標的物不存在,或者不宜直接對該物進行保全時,才對與本案標的物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被申請人的其他財物采取保全措施。對與本案有牽連的財物進行保全是對爭議標的物保全出現(xiàn)障礙時的一種補救措施。所以,實行訴訟保全的財物必須是被申請人的財物或者債權,對于被申請人租賃使用的他人財物,不得實行訴訟保全。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0409]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