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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中風險的移轉

房屋買賣中風險的移轉


  房屋買賣中風險的移轉,是指在買賣過程中作為標的物的房屋發(fā)生意外損毀、滅失時,風險應由當事人哪一方負擔的問題。
  我國原則上對此采用交付主義原則。在買賣合同中,一般而言,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需要明確的是,房屋買賣中房屋的所有權移轉時間和房屋的交付時間上存在差異。所以對于交付的認識應當側重兩方面理解:
  第一,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條文釋義 相關論文2篇 實務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428]
  第十一條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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